建议增加“资本监管”内容,作为本条例第十三条。建议条文如下:
第十三条 【资本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经营业务和防范信用风险的最低注册资本、风险资本,根据经营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负债管理制度等并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辖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的注册资本、风险资本、业务集中度、负债比率等要求。
理由:
一是,风险资本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这是《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监管的核心理论。信用风险是地方金融组织的首要风险,因此建立以防范信用风险为目标的资本监管机制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是,从实际层面看,互联网小贷有注册资本10亿元和跨区域经营注册资本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的要求,私募基金有实缴比例25%或不低于200万元的提示性监管要求,公募基金有注册基本不低于1亿元且均为实缴的要求,绝大多金融机构已经把单一客户集中度控制在10%以内作为通行标准,地方AMC有不良主业占资产规模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要求……因此,实务层面都进行了资本监管的具体要求,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位阶最高的本条例,规定概括性资本约束,具有指导实施细则出台和提高监管效果的显著作用。
三是,考虑到本条例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类型较多,无法统一标准;同时考虑到地方金融组织因地域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而应当分类分层监管。因此,建议具体监管数据指标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制定。
四是,资本监管措施可以同时兼顾本条例第一条所称的“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监管目标。
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魏彦学律师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