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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及因违约程度导致的适用限制
来源:公众号 | 作者:德辉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2-10-14 | 1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的订立是基于意思自治与市场交易自由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而订立,合同成立生效后便会产生“法锁”之效果,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够顺利履行

作者:刘迎


引言

合同的订立是基于意思自治与市场交易自由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合意而订立,合同成立生效后便会产生“法锁”之效果,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够顺利履行,常会出现各种障碍,导致合同履行受限,严重者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权益严重受损,甚至出现合同僵局的结果,这与合同订立的初衷相悖,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为使合同当事人从“法锁”的状态中得到解脱,就需要对合同解除权进行适用,通过解除现有合同、免除当事人背负的履行之债,通过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市场交易效率之间的关系,平衡意思自治与合同严守之间的关系,从而发挥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良性促进作用。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点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通过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使有效成立的合同归于消灭;
(二)合同的解除时间必须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解除是对尚未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解除;
(三)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要解除合同,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四)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合同解除的前提,并不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要解除合同,就必须有当事人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同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将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一)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存在三大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议解除

它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意,采取达成新合同的方式来废止原合同的履行,这种解除合同的类型不受合同解除权成就的这一前提条件的制约,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合意,因此也有人称它为“合意解除”。

2.约定解除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形或具备某种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的基础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它是指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的解除,其解除权的基础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综合考量违约程度
实务中,在认定合同是否应该被解除时,首先应当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解除权产生的基础即是否出现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的程度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最终不能实现。如果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此时,就应当站在保护交易秩序的角度,保障合同的稳定性,而不再因此违约行为赋予合同相对方以解除权。
1.确认违约行为是否达到可以赋予解除权的程度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通常会直接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即被赋予合同解除权,守约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来终止合同,及时止损。但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也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守约方便立即提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也不乏其中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因此,在认定出现违约情形时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但经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该情形下就不当然产生解除权,守约方就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2.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案例中,认定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标准一般认为,如果违约方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的合同义务、在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之前已经具备合同履行的条件或已经实际履行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或者守约方在先前的交易过程中对程度相当的违约行为予以接受,存在上述情形时,都可能会被法官认为属于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合同不予解除。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约定迟延交付即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因运输货车故障迟延至次日交付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买受人因其他原因无意再购买标的物,便以迟延交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下,如仍按照合同约定认定解除合同,虽无悖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实际上却损害了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违约方的利益。
因此,在合同解除条件的判断上,显著轻微成为合同免于解除的重要因素。在考量违约程度时,不仅要考量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也要具体考量案件事实中与合同签订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是否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否实质性改变了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构成显著轻微。从而抑制守约方恶意解除合同、损害相对方权益的情形。


结语

合同解除权的设立使得意思自治与合同严守达致平衡,另外又兼能便宜双方当事人及时从合同的窠臼中解脱出来。但是,解除权作为合同严守的例外,其行使必须按照明确严格的方式进行,同时,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违约程度进行明确,防止解除权被滥用而危及合同之严守性、严肃性,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发挥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良性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