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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讨 | 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 | 作者: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8-29 | 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   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其中,比特币“挖矿”作为获取比特币的主要方式,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比特币“挖矿”案件日益增多,而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成了关键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影响。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探讨此类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和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认定要素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答疑观点:“人民法院审理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纠纷,应以2021年9月3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或支付对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不能返还时,当事人主张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折算为法定货币价值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之间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代偿金额达成合意的除外。合同有效但未得到履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


在2021年9月3日之前,虽然虚拟货币相关风险已经引起一定关注,但对于“挖矿”活动的监管尚未明确和严格的态势。而随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收紧,“挖矿”活动对能源的过度消耗、对金融秩序潜在的冲击等问题得到了更充分地重视和规制。对于该节点之前的相关合同,按照答疑回复,不应简单否认其效力,而是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灵活性。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的背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在2021年9月3日之后,订立的相关合同认定为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新的监管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此时国家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若继续认可此类合同的效力,无疑会与国家的监管导向相悖,也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因违背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认定依据

比特币“挖矿”活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绿色发展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案例分析

长沙中院审理罗某诉湖南某公司、范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挖矿设备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购服务合同,系通过购买“挖矿机”并委托运行,获取虚拟货币而获利,此类活动影响国家的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等社会基本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应当予以否定评价,案涉合同无效。


浙江省衢州市中院(2025)浙08民终254号孙某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2021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区分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规定严禁投资建设新增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本案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涉及投资虚拟货币,签订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晚于前述通知发布时间,属于无效合同。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2民初7052号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研智创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挖矿’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该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挖矿’活动被相关部门列为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协商协议书》系基于某某公司与张某1之间虚拟货币的投资业务合作而达成,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三)小结

在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时间节点和公序良俗是两个关键认定因素。以2021年9月3日为界,前后合同效力的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则和逻辑。从公序良俗层面看,比特币“挖矿”活动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绿色发展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也因此被判定无效,现为主流观点。


三、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而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形


(一)认定依据

判断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应用,为“挖矿机”等算力设施产业留在国内提供了考量空间。


(二)案例分析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之二:陈某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进行认定。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其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故交易专门用来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挖矿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有效。


(三)小结

该案发生于2021年9月3日之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角度出发,认定交易“挖矿机”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结合当时的背景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


综合相关案例,现法院援引法律依据通常为民法典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银发〔2021〕237号文与发改运行〔2021〕1283号文。具体如下:


➤  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认定比特币“挖矿”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或淘汰类产业,相关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2024)苏03民终2893号、(2025)浙08民终254号、(2024)鲁0202民初14528号均采用该观点。


➤  援引民法典第九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认定“挖矿”活动的高能耗特性违反绿色原则,(2024)鲁0202民初14528号案、(2021)京0101民初6309号案采用该观点。

援引央行通知,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投资行为违背经济秩序[如(2024)苏03民终2893号、(2025)浙08民终254号]。且四川省阿坝州中院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此类活动“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山东某电工公司诉阿坝州某科技公司案)。


➤  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后财产返还)为裁判基础,确定合同效力认定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或因双方明知“挖矿”违法性,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并驳回利息、运营损失的诉讼请求,如(2021)京0101民初6309号、(2025)浙08民终254号案件以该观点裁判。



结  语:

在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不同法院因不同时间节点、依据不同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对相关合同效力做出了不同的认定,2021年9月3日为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标志时间节点。从已有的案例来看,随着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和完善,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认定涉及比特币“挖矿”的合同无效。按照法答网精选答疑观点,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件的认定中,应当注意国家重要监管政策的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END



作  者 / 李  岩/

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金融与证券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社会职务:陕西省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

教育背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金融法律纠纷、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服务、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法律服务。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业绩颇丰,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金融类纠纷、为多家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擅长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与企业法律风控工作;曾为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资产重组类业务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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