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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重组系列研究专题报告(二)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与流程
来源: | 作者: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05 | 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与流程

第二期
一、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
01

扩张型重组

扩张型重组是指以企业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扩大为主要特征的资本重组行为,主要类型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和企业合并,其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是股权并购和资产收购。



1.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并购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交易双方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或目标公司(增资)。


股权并购的优势有:交易成本(税负)较低(核心优势);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较小;避开行业准入要求,在特许经营行业或要求特定主体资质的行业可以避免因主体变更造成的资质无效或换证要求。股权收购的显著劣势则为存在或有债务风险,公司股东较多其股权结构复杂时谈判难度较大。


2.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的交易标的为目标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房屋、机器、建筑物、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产品、半产品等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不涉及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交易双方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


资产收购的优势有:可以避免承担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降低收购风险;避免股东未足额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避免涉及公司内部争端等。资产收购的主要劣势则为税费较高,需要缴纳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各项税款,目标公司亏损情况下也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


3.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或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而在会计领域项下的企业合并还包括控股合并,即从经济实质和会计报告意义上形成了一个报告主体,有别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控股合并并未形成新的法律主体。企业合并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重组模式,多被用于企业集团内部重组。

02

收缩型重组


收缩型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剥离(或直接出售)、分立、股份回购、自愿清算等方式使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掌握的经营资本规模绝对或相对减小,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资本增值最大化或资本损失最小化的一种重组行为。2收缩型重组通常为配合企业的收缩或目标集中战略所进行,常见方式有资产剥离、公司分立等。



1.资产剥离

资产剥离是指企业将其现有部门、固定资产等对外出售以达到缩减企业资产和负债,在剩余资产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的目的。资产剥离多发于企业经营困难时期,用于应对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并度过经济萧条和经营困难期。资产剥离是企业扩张型并购交易的逆过程,常见于因企业内外部环境不佳而发生的重组和市场退出活动。


2.各参与方所属地区的分布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将公司决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被分离公司股东换取分离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公司分立可采用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及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离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了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公司。

03

其他重组

其他重组行为往往是指那些不影响企业所有权总量,或不在资产报表上反映,但将导致企业控制权变化或不变化的行为。3形式包括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等。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通过协商债权人就原债务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时间等作出妥协,使债务人在短时间内能够减轻债务负担,从而避免公司走向破产,降低各方损失。债务重组的常见方式有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豁免、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债务条件、发行权益性证券等。


2.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A股上市等需要,将组织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改制完成后仅仅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公司主体。通过股份制改造使公司股份的流动性更强、股东人数更多、筹资能力更强,从而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二、并购重组的主要流程

并购重组主要有并购决策、初步谈判(意向)、尽职调查、正式谈判和签约、并购实施和整合六个阶段。

01

并购决策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需要确定并购战略和方案。并购决策是并购重组交易的起点,并购方应当对并购交易所涉及的各要素充分考量,根据其所在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结合被收购公司的行业特点、资产质量、市场规模、与收购方公司及行业的匹配度等,制定并购战略和并购计划,包括年度并购计划、专项并购计划或临时并购计划等。

02

初步谈判(意向)阶段


该阶段主要就并购交易的条件、价格、方式等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当收购方初步确定并购方案后,收购方开始寻找并购对象,并进入初步沟通和谈判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收购方必须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管理层等相关人员就交易的方式、条件、价格、程序等进行沟通,以期就并购重组形成初步共识,在此基础上双方签署并购的意向性文件。意向性文件中通常包括并购重组模式、定价方式、尽职调查、排他性谈判条款、保密条款、生效条款等。


双方在这一阶段可能就对方尤其是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和非公开信息有初步的了解和估值,基于商业保密的需要,并购双方在此过程中可能还会单独签署保密协议,降低并购交易的泄密风险。

03

尽职调查阶段


该阶段需要组建尽职调查小组,就目标公司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尽职调查是后续交易能否继续进行及控制交易风险的重要环节。在达成交易意向后,收购方会成立尽职调查小组(通常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展开全面的调查,主要包含商业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调查范围包括资产、业务、财务、法律问题等多个方面。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尽职调查的范围也存在不同。资产并购着重考虑资产实际价值、权属、税费等;而股权收购则需全面地调查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架构、债权债务、人事关系、税务情况和资产状况等。


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拟收购标的的真实情况,最大程度发现交易的潜在问题和风险,尽职调查结果会使收购方重新调整并购方案、制定或调整交易条款。另外,尽职调查在这一阶段集中进行,但并不只在这一阶段发生而会贯穿整个投资并购重组过程。

04

正式谈判和签约阶段


该阶段需组建谈判小组,起草正式签约的合同文本并完成签约。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如尽职调查的结果基本符合收购方的预期,双方将组成专门的谈判小组就并购事项进入正式谈判阶段。谈判小组一般包含业务人员、法务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双方就交易价格、条件、支付方式、职工安置方案等条款进行深入讨论。双方正式敲定交易要点后,一般由收购方正式起草主合同文本,双方进而就主合同文本进行谈判、磋商,达成一致并经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约。这一阶段不仅形成主合同文本,谈判结果还体现为形成并购重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多方面多阶段的一揽子协议。

05

并购实施阶段


该阶段主要就并购合同的履行完成审批、资产交割、经营权转移等工作。并购协议签署后需完成必要的内外部审批;内部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外部需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资产交割时,并购方需向目标公司支付并购价款(一般按照资产交割的阶段进行分期付款),目标公司需向并购方移交交易资产或股权,而后双方正式移交公司经营权。

06

并购整合阶段


并购工作完成之后,并购方进行组织机构整合、资产整合、业务活动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整合等,以实现并购目的。并购交割后,收购方需要对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资产负债、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所有企业要素进行整合,以实现协同效应提高整体业绩,最终使交易双方融为一体,产生1+1大于2的效果,并产生预期的并购效益。


三、新公司法视角下的并购重组
01

并购相关规定:股权/份转让及限制


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限制规定

新公司法第84条取消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有利于提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流动性。以往股权并购难以实现的一大原因在于股权转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整体收购时甚至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当遇到其他股东恶意阻挠时,收购难度将大幅提升。新公司法修改后去除了此限制,将大幅提升股权并购的可操作性,降低因个别股东恶意阻挠而导致的并购失败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取消了过半数同意的限制,但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20日内行使。


新公司第88条新增了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收购方受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收购方需要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收购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目标公司股东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在涉及股权收购的情形时,双方应当对为实缴部分的出资作出相关约定,出让方应当额外关注收购方未按期限缴纳出资时的违约责任,降低后续被追责发生损失的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限制规定

新公司法第160条删除了发起人持有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转让1年锁定期的限制,有利于增加股份交易的流动性。但同时也新增了股份转让的诸多限制:第一,新公司法第160条新增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一年锁定期限制;第二,新公司法第160条新增质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三,新公司法第157条新增了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自由及其例外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第四,新公司法第162条第二款将“任职期间”修改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因此即使董监高提前离职仍然受到“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限制。

02

重组相关规定: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


1.简易合并

新公司法第219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简易合并通常用于母子公司合并,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场景。一方面,母公司持股90%以上的,即使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母公司表决权也已经超过法定比例;另一方面,持股低于10%的股东无法行使提议召开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解散权等法定权利,影响力相对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了简易合并。但为保障小股东的退出利益,该规定赋予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异议回购请求权。


2.小规模合并

新公司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该规定是针对小规模合并,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的,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但该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程序简化,对于被合并的公司而言仍应当就合并事宜作出股东会决议。


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虽然不需要经过上述特定主体股东会决议,但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的程序简化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在存在其他程序性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不得以其构成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阻却其他程序的进行。


下期将为大家带来并购重组典型案例分享,敬请期待。

标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

2. 雷霆.图解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5.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